向凤阳6.21重大爆炸案死难者致哀

作者:小岗人2009-06-2114:29:45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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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究竟是谁的过错?除了矿业老板罪责难逃,还有多少管理者,也应该受到法律及道德的惩责?地方各个部门,都把招商引资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谁能招到商,就是爷。但对那一个个项目的背后缺乏监管,有谁去正真的重视? 究竟是谁的过错?除了矿业老板罪责难逃,还有多少管理者,也应该受到法律及道德的惩责?地方各个部门,都把招商引资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谁能招到商,就是爷。但对那一个个项目的背后缺乏监管,有谁去正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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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上午,凤阳老家的亲戚一大早急电:凤阳大庙镇一家厂矿发生爆炸,自己及家人受伤,已知道几十人死伤。

听到噩耗,笔者无法平静,又有多少家庭,将因此失去亲人;又有多少受害者的亲人,因此带来生离死别的悲痛。死了,就这样的死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的倒下了......心如刀绞!!

究竟是谁的过错?除了矿业老板罪责难逃,还有多少管理者,也应该受到法律及道德的惩责?地方各个部门,都把招商引资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谁能招到商,就是爷。但对那一个个项目的背后缺乏监管,有谁去正真的重视?

这次真正死伤的人数是多少?必须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案。

据了解,死者有当地的,也有来自全国各地在凤打工的“劳苦大众"。作为来自那块土地的一个代表,一个普通的新闻工作者,我这个小人物,深深的向这次失去生命的亡灵们,鞠躬和默哀......

请记住这个教训,那些活着的官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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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发生爆炸事故 炸药为何屡被私藏而爆炸?

 

安徽省凤阳县曾是明代开国皇帝朱元障的老家,以“分田到户”知名的小岗村就在凤阳县。但近日凤阳却发生了一场大悲剧,据新华社6月21日的消息,凤阳县“6。21”爆炸事故处理指挥部透露,21日凌晨3时许发生在凤阳晶鑫矿业有限公司的爆炸事故,是企业法人代表私藏炸药所致。爆炸点是一个两层的办公楼,上下12间办公室。炸药就是在办公楼内爆炸的,在办公楼南边的工人宿舍和食堂、厂房,已全被震塌了,大部分死者是在睡觉时被震塌的厂房、宿舍压死的。由于企业厂区靠近附近居民,死者大部分是厂内职工,而伤者不少是附近村民。据记者讲述,“进入爆炸事故点后,只见厂内一片废墟,偌大的厂区几乎夷为平地。爆炸点已被炸出一个约深5米、直径10米的深坑。周围的树木明显不同于远处,全被削去了树叶而变得光秃秃的。 ”
  初步认定,这家企业只是一个石英砂生产加工企业,非采矿企业,不需要民爆器材,其储存的炸药属于违法私藏,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据了解,该批炸药有5吨-7吨,已存放20多天。炸药是从何而来,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中。另据介绍,企业法人在事故发生后曾试图逃跑,他从银行提取200万元后被警方控制,其儿子于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1日3时许发生在凤阳的这起爆炸事故目前已造成死亡16人,轻伤40人,重伤3人。
  如果留意者一定会发现,我国过不多久,总算暴出私藏炸药爆炸案。这样低级的爆炸几乎没有任何技术含量,也不含蓄意破坏,但仔细追究背后的原因,这些爆炸人祸的成份更大。
  公安部在2007年5月份的通报中指出,全国发生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引发的爆炸事故10起,与去年同比增加4起,其中山西4起,河北、山东、河南、湖南、重庆、新疆各1起。特别是进入5月份以来,湖南、河北、山西、河南等地相继发生了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引发的重大爆炸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18人受伤,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5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下口镇一民房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经查,爆炸系村民私藏私制的炸药自燃引发。
  5月19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枕头乡一村民家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爆炸原因正在调查。
  5月22日,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东庄镇一村民家中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经查,爆炸系村民非法生产雷管引发。
  上述爆炸事故的发生,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国的炸药那么容易被私藏?最核心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仔细分析这些案件,你会发现之所以屡暴重案,主要原因是我国不少地方的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监管存在重大漏洞,而私藏者又由于安全知识相关培训,对这些危险品缺少应有的安全知识防备造成的。
  监管漏洞是主因
  按一般的道理,象炸药这种烈性强又极易爆炸的危险物品,为什么居然放在办公室?而且周围还都是职工宿舍及民居?我国难道对危险物品管理没有规定吗?爆炸物是一种特殊物品,其危害性超过枪支弹药。轻者自燃爆炸,重者被不法分子利用则极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恶性事件,而如果被恐怖分子所使用,势必危害国家的安全。故对这类危险的爆炸物应该有一套严格的跟踪监管制度,从生产到销售到贮藏到最终使用,都应该有一整套的严格监管程序。但遗憾的是,目前由于受利益驱动,我国各地私挖滥采小煤窑大量涌现,炸药使用量剧增。于是出现许多私藏、私造、私售、私运爆炸物品现象。而目前各地的公安部门显然缺乏应有的重视,许多监管多属应急式的检查,平时疏于防范,未雨绸缪的少见,亡羊补牢的多。大量私藏炸药一遇高温季节,极易导致发生自燃爆炸事故,从而产生大的悲剧。
  无知者无畏
  另外一个私藏炸药的原因是不少藏炸药者对爆炸物物的危险认识不知,这也是导致私藏炸药于民间的一个原因。一般的使用者平时可能知道这些东西危险,但究竟如何更有效的防备,更安全的储藏等知识不足,遇到诸如自燃的问题就发生悲剧。实际上我国凡是小煤矿多的地方,或者生产烟发爆竹多的地方,往往也是炸药滥藏滥用多的地方,即使被检查发现,不少监管部门也是罚款了事,达不到应有的防备作用。
  法律存在漏洞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一种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则以两种以上的行为认定罪名,但仍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按道理讲,这些规定也已经够严厉了,为什么还屡屡发生这些低层次的爆炸悲剧呢?主要原因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司法适用”存在困境,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储存”的理解与运用存在争议,才使象炸药私藏等现象屡有发生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官认为,应该对“非法储存”进行重新界定,未来无论爆炸物的来源是不是合法,为他人存放还是自己私藏,只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大量存放,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可认定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这样可加大正常的对私藏炸药的检查监管,防患于未然。
   坚持重在治本,管住管死用于非法炒制炸药的原材料,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
   未来应该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对炸药生产进行有效监督,实行严密的追踪制度。最重要的还要加强对危险爆炸物相关知识的宣传与预防,防患低层级的爆炸事件重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风田) 新华社

本文作者:小岗人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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